— 財團法人台北市國立政治大學校友會 —

捐助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財團法人台北市國立政治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依財團人法、台北市財團法人管理規則、民法其他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

第二條:本會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並向法院聲請財團法人設立登記後正式成立。

第三條:本會永久設立,如因法定原因解散時,其剩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或團體,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或團體。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金華街一八七號。

第五條:本會基金總額為新台幣五百五十萬元由捐助人無償捐助之。

第二章   目的及業務項目

第六條:本會以辦理社會公益及校友服務為目的。

第七條:本會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並視實際需要及財力狀況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教、學術活動之贊助。
二、關於社會公益活動之辦理。
三、關於校友急難救助事項。
四、關於校友文教、出版、聯誼活動等支援事項。
五、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
前項業務之支出,不得低於全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總額之百分之六十。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八條:本會置董事十五人,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選任之,其後每屆之董事由當屆董事會提名社會賢達、熱心校友選任之。

第九條:董事會由全體董事推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條:董事、董事長任期均為四年,如經選任得連任之,惟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人數五分之四,董事長連任一次為限。董事會應於任期屆滿一個月內,改選下屆董事會。

第十一條: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與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與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與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十二條:董事皆為無給職,如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由董事會另選其他人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三條: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及會計、出納各一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必要時得増聘其他人員若干人,均由董事會決定之。前項人員得酌支薪津或車馬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四條:本會之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並由董事長為會議主席,董事長未能出席時,由董事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時,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為召集之通知。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並由請求召集之董事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第十五條:本會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十六條:本會董事會之決議事項,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但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不動產之購買、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基金之動用。
四、以基金填補短絀,但僅得動用超過新台幣壹仟萬元部分。
五、董事長及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函報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五章   財產管理

第十七條: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第十八條:本會財產運用之一切收入或支出,除為符合創設目的而必須支出之費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分派或給予任何人特殊利益。

第十九條:本會之財產,應存放在金融機構設立之專戶儲存,存單、存摺、支票及印鑑等財物,由董事會決議指定專人保管,其捐助(贈)如為不動產,應立即依法過戶本會名下。後續個人或團體(機構)捐助款項,依相關規定辦理。財產動支必須符合「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規定。

第二十條:本會辦理業務所需經費,不得動用最低捐助財產總額。

第二十一條: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應於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並於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經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並設立專帳以記載各項收支帳目及財務狀況,以備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查核。 本會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應依臺北市政府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辦理。

第二十三條:下列資訊,本會應主動公開:
前條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於備查後一個月內公開。 
二、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僅公開其姓名或名稱、金額,並不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規定。
三、其他為利公眾監督之必要,經主管機關指定應限期公開之資訊。
前項主動公開,應以下列方式,擇一為之:
刊載於新聞紙或其他出版品。
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攝影、重製或複製。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六月九日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第二屆第一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日第五屆第七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六屆第六次董事會議修正通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六屆七次董事會議修正通